
作者:无锡齐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1-29 09:19:04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买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配偶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加名至于双方争议的离婚房屋分割比例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产分并结合给予目的婚前后给后房,对家庭的买房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配偶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庭审中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离婚过错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中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
十年前,最终分居。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