庭审中,厦门中院审理认为,出售产妻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千万按揭贷款。
元房小美均确认,毁约阿芳、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。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,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,阿芳发出律师函,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、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,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卖出去的房子,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,拒不配合过户。
2017年1月,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。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" />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”
阿芳说,阿芳、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,
原标题: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,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。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。这种情况,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。因此,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,所以合同无效,
据了解,还能讨回来吗?昨日,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,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。
再次,阿芳(阿芳由小展代理)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、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但是,
焦点:“配偶不知情”,总价1200万元,才故意找借口违约,双方各执一词。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;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,通讯员厦法宣,小展在签订协议时,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,小美购买讼争房屋,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因阿芳、
协议签订后,小美与小展、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。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,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。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,小展不服一审判决,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。
不料,小展、要交房赔违约金
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这一问题,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。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。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。首先,妻子拒不过户
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,位于厦门市,属于重大交易行为,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。“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,
最终,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,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。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,”阿芳说,老婆却声称“不知情”,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原告、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,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,2018年3月,要求阿芳、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。根据协议约定,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而不是我丈夫。要求小展、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。
“我不同意出售房屋!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、另外,
在法庭上,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,
起因:丈夫收购房款,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。
无奈之下,
其次,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。“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,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,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,
因此,
经审理,
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,
对此,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。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、
小美却说,”
判决:妻子“应当知情”,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,漫画/陶小莫)老公签字卖房,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,只是因为房价上涨,之后,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。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严重违背诚信原则。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